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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山正大茂远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正大茂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民初2424号原告:唐山正大茂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铭。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委托代理人:冯建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责人:张春生。住所地: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梁雨凤。原告唐山正大茂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正大茂远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建朝、被告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雨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正大茂远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保险金129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7年3月9日0时30分许,事故发生的地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燕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邱光明无责任)以及冀B×××××、冀B×××××车投保情况等要素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要素为:1.车辆损失;2.评估费;3.施救费。本院结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举证与质证,对上述争议要素认定如下:1.关于车辆损失112800元,原告提交了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经本院委托,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2.关于公估费8000元,原告提交了正式票据,本院予以采纳;3.关于施救费8700元,原告提交了连云港江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票据,应扣除对挂车的施救,且数额过高,本院酌定为3000元。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23800元,但应扣除无责车损10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财产受损,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依法在车辆损失险项下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唐山正大茂远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123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负担103元,由被告负担13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冬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