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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跃进与邹安阳、苗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进,邹安阳,苗爱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158号原告:李跃进,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邹安阳,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苗爱玲,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李跃进与被告邹安阳、苗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通过EMS快递向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但不能有效送达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是不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跃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文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