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天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天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689号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东环新城54栋3楼。法定代表人:许志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邵天龙,男,汉族,1988年4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天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伟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