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4刑初58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国海出庭支持公诉。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XX超市,乘被害人宋某买菜之机,将其衣兜内的OPPO牌R9SPULS手机盗走。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137元。案发后,所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林口县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宋某的陈述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现实表现证明、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盗手机发票及照片、被盗现场照片、被盗现场视频及截图、现场搜查视频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犯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李某某系初犯,且被盗款物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可对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仇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