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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谦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永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山东谦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永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广场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赵桂才。被执行人:山东谦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高青县青城路南侧唐北路以西。法定代表人:侯岁。被执行人:山东永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高青县东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谦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永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谦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永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4230745.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雪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