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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平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齐学礼,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殿富,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平,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平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非诉执行一案中,因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自愿撤回对王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81执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晓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星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