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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安、王思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安,王思松,郝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财保34号申请人:张安,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王思松,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郝敬超,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张安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郝敬超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思松名下的鲁D×××××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50000。申请人张安以15000元现金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安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郝敬超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思松名下的鲁D×××××小型轿车,查封价值为50000。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张安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成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珍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