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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玉梅与黑龙江农垦博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梅,黑龙江农垦博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780号原告:孙玉梅,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黑龙江农垦博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馨福嘉园综合楼一层13号。原告孙玉梅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博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玉梅负担。审判员  陂继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立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