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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贤仕与肖方斌、福建尤溪闽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贤仕,肖方斌,福建尤溪闽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3891号原告:林贤仕,男,194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龙,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美,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方斌,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方亮(系肖方斌之兄),男,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福建尤溪闽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宗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周儒,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水东新城E区8幢-308、208。负责人:林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增,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丁娟,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贤仕与被告肖方斌、福建尤溪闽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林贤仕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林贤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贤仕撤诉。案件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计1366元,由林贤仕负担。审判员  林祖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巧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