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高峻、张洪彬、李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君,高峻,张洪彬,李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委托代理人姜海洁。被执行人高峻。被执行人张洪彬。被执行人李永。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高峻、张洪彬、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银君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银君于2017年5月27日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且被执行人李永支付执行费18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