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周金斗、叶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斗,叶伯平,叶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周金斗,男,1936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伯平,男,1952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王珍,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金斗与被执行人叶伯平、叶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伯平、叶王珍系父女关系,叶伯平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叶王珍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3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