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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宏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宏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767号原告西安宏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马泘沱东工业区18号。注册号610100100373164。法定代表人罗利芳,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丹,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1幢1单元6层10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783571589C。负责人黄迎康。被告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街道桃花路六号腾飞工业大厦A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1827。法定代表人刘劲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宏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宏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544元,剩余544元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