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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伍鸿顺与镇江市京口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鸿顺,镇江市京口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70号之一原告:伍鸿顺,男,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其林,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京口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镇江市江滨新村68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忠,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园,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20号德润大厦10楼。负责人:季志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霞,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伍鸿顺与被告镇江市京口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京口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鸿顺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伍鸿顺负担。审 判 长  邱 凯代理审判员  陈艳超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天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