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辖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亿鹏手机店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亿鹏,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亿鹏手机店,经营场所北京市平谷区承平园小区**号楼(7)-1。经营者:焦彩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上诉人北京亿鹏手机店(以下简称亿鹏手机店)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25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亿鹏手机店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平谷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内部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无权作出司法解释,不能以此确定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答辩期内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于本案属于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且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亿鹏手机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伟审 判 员 陈勇审 判 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天浩书 记 员 李晓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