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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养学申请执行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养学,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94号申请执行人田养学,男,汉族,1961年10月20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30号1号楼1单元6层16号。被执行人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美年广场D座9楼991号。法定代表人肖永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田养学与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养学与被执行人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田养学于2017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9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