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忠辉与被执行人翟绪武、李富、讷河市交通局、讷河市老莱镇镇政府、讷河市老莱镇双合村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辉,翟绪武,李富,讷河市交通局,讷河市老莱镇镇政府,讷河市老莱镇双合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李忠辉,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委托代理人李忠娟,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翟绪武,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李富,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讷河市。委托代理人冯炳春,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讷河市交通局,住所地讷河市讷河镇。法定代表人马士广,职务局长。被执行人讷河市老莱镇镇政府。住所地讷河市老莱镇镇直。法定代表人王纯,职务镇长。被执行人讷河市老莱镇双合村村委会,住所地讷河市老莱镇双合村。法定代理人杨全亮,职务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辉与被执行人翟绪武、李富、讷河市交通局、讷河市老莱镇镇政府、讷河市老莱镇双合村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翟绪武履行部分义务,并提供担保人对其债务进行担保。被执行人李富主动履行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讷河市交通局、讷河市老莱镇镇政府、讷河市老莱镇双合村村委会已履行大部分义务。本案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可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