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稷山县首选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邓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首选建材发展有限公司,邓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381号申请执行人:稷山县首选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稷山县丰喜路北端。法定代表人:王俊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海,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运城市河东东街学府嘉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首选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海归还申请执行人稷山县首选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16034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55元,执行费230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海在工行山西省运城城建支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