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耿会存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会存,陈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71号申请执行人耿会存,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美玉,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耿会存与被执行人陈美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耿会存依据我院做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870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陈美玉返还申请执行人耿会存购房款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美玉已返还申请执行人耿会存购房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8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美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耿会存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美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8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耿会存发现被执行人陈美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陈美玉所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耿会存购房款三万五千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四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