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227号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6号武汉创意天地二期高层办公楼1号、2号1号楼单元4层1-2室。法定代表人:陈同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智勇,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王中,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涛,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