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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2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唐斌英与龚云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斌英,龚云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2民初278号原告:唐斌英,女,1980年4月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龚云树,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原告唐斌英与被告龚云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唐斌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斌英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斌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唐斌英负担。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惠皖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