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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行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春节与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节,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5行初88号原告王春节,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今荣街69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柱,镇长。委托代理人庄树东,男,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侯年春,北京兴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春节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榆垡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春节诉称,事实:1、2016年5月9日,我向榆垡镇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榆垡镇香草园(东区、西区)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征地、建设资金的审批手续;榆垡村农转非补偿款审批手续及享受补偿人员名单信息;榆垡富百合扩建的建设用地及资金的审批手续;富百合内别墅建设及资金的审批手续;文化广场的建设审批手续、资金审批手续。2、2016年5月30日榆垡镇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同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3、2016年8月10日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作出了撤销榆垡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回复》,责令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4、2016年9月6日,也就是行政复议决定规定的最后期限,榆垡镇人民政府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过程性材料,该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5、2016年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作出了撤销榆垡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6日和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回复》,责令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6、2017年4月28日,榆垡镇人民政府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内容与上次也就是2016年9月6日和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回复》一模一样,一字未有修改。理由:1、此次,榆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回复依然提及我所提申请属于“过程性文件”且“不属于公开范围”。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没有任何条款提及过程性文件不属于公开范围。相反,条例中第二章公开范围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3、从另一个角度看,过程性文件是指处于行政机关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中信息,而我所申请内容全部为完结性项目和既定事实。综上所述,除上述行政复议机关已经支持过我方的理由,榆垡镇人民政府在9月6日和2016年12月20日《回复》被撤销的情况下,4月28日重新作出的《回复》依然一字未有改动,此行为最直接说明了榆垡镇人民政府愚弄普通群众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以及对上级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书的敷衍,更是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的蔑视和挑战。现我提交行政诉讼起诉书,望上级机关严肃处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请求判令:1、撤销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裁定被申请人不作为行政行为,责令其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榆垡镇政府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原告王春节不服诉至本院。但其既要求撤销被告榆垡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又要求确认被告榆垡镇政府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榆垡镇政府履行公开职责,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原告王春节仍坚持起诉意见,故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春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王春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庆安代理审判员  青 青人民陪审员  宋景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月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