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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罪犯高文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广义

案由

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367号罪犯高广义,男,1977年12月25日生于吉林省伊通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2006)宽少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广义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0万3千元。本院分别于2010年6月、2013年4月、2015年6月为罪犯高广义减刑1年1个月、1年2个月、1年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广义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5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广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3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广义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白云天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