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1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惠创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惠创工贸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惠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大河北路288-14号。法定代表人赵学清,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潺陵路053号。法定代表人唐国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351号攀枝花市惠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3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天    成审判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谢仕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