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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荆黑娃与史海军、王时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黑娃,史海军,王时,王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荆黑娃,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史海军,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时,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么锋,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荆黑娃与史海军、王时、王么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82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牛碧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