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荆黑娃与史海军、王时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黑娃,史海军,王时,王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荆黑娃,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史海军,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时,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么锋,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荆黑娃与史海军、王时、王么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82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牛碧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