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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79刘世东与刘世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79号申请执行人:刘世东,男,1967年4月5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刘世银,男,1968年2月7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刘世东与被执行人刘世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6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确认:一、刘世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刘世东工资款3600元;二、刘世东与刘世银就本案余无纠葛;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世银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单位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巴强华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