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民终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丽、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民终8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方军,兴义市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兴义大道体育城B3大商汇1号楼20层。负责人:朱建,系该分公司工程部经理。上诉人王丽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尹慧兰审 判 员 张国斌审 判 员 陈映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勇书 记 员 吴星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