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施志阳与东莞市荣盛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志阳,东莞市荣盛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476号原告:施志阳,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鹏,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雄锋,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荣盛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太路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6479126B。法定代表人:覃广豪。原告施志阳与被告东莞市荣盛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 辉人民陪审员 陈达生人民陪审员 伍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