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谷艳超、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艳超,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东营市龙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谷艳超。被执行人: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被执行人:东营市龙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5民终54号民事判决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5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胜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