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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谷艳超、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艳超,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东营市龙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谷艳超。被执行人: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被执行人:东营市龙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5民终54号民事判决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5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胜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