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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方俊涛与李景芳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俊涛,李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615号申请执行人方俊涛,男,49岁,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李景芳,男,7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方俊涛申请被执行人李景芳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景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方俊涛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景芳给付5277.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方俊涛以现李景芳无能力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俊涛已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栾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