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才华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才华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刑初220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才华,男,1982年9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肄业,郑州市某汽车维修站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才华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奇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才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被告人赵才华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销售为目的陆续从他人处购进大批香烟存放在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与洛河路交叉口附近某厂院内。2016年9月26日,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某厂院内共查获卷烟21种,5193条。经郑州市烟草专卖局核价,上述被查获的卷烟共价值433271.28元。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被查获的卷烟的送检样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赵才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才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耿某、董某的证言、郑州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郑州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郑州市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告、郑州市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通知书、郑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郑州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郑州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照片、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文件、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才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合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才华犯非法经营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才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才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二、涉案5193条伪劣卷烟由接收机关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雪品人民陪审员 宋德奎人民陪审员 张次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林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