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驰、马紫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驰,马紫妍,胡雪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3民特6号申请人马驰,男,汉族,学生,住所地宁陵县。申请人马紫妍,女,汉族,学生,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理人马龙良,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系申请人的祖父。被申请人胡雪玲,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马驰、马紫妍要求宣告胡雪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驰、马紫妍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因其父亲马飞于2014年5月份在宁陵县南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申请人胡雪玲造成精神失常,于2014年8月份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依法宣告胡雪玲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胡雪玲,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村委前马庄村,系申请人的母亲。身份证号码:。其丈夫马飞因于2014年5月份在宁陵县南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申请人胡雪玲于2009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发出寻找胡雪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雪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雪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雪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营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