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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甲先与陈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先,陈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1278号原告:张甲先,男,195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仕宏,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涛,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城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代表人:左建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秋环,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慧,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甲先与被告陈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泰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仕宏,被告陈涛,被告太平保险泰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秋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甲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10223.4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3日9时34分许,陈涛驾驶鲁J5F3**小型客车(该车在太平保险泰安公司投保)沿24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章丘区辛寨医院门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张甲先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甲先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陈涛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同意在保险外依法赔偿。事故发生后,已经支付原告5000元,要求一并处理。太平保险泰安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同意在核实相关手续后,在保险内依法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7年1月23日9时34分许,陈涛驾驶鲁J5F3**小型客车沿24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章丘区辛寨医院门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张甲先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甲先受伤,两车损失。该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甲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张甲先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为证。两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事故发生后,张甲先在章丘区辛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13天,共支付医疗费5034元。上述事实,有张甲先提供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各1份为证。两被告对此有异议,要求扣除治疗高血压、冠心病的费用。经审查,张甲先所提供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3、张甲先之伤,经章丘区辛寨镇卫生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建议休息2个月。张甲先主张其在章丘市中星烤漆设备厂工作,月均工资2550元。张甲先主张误工费为5100元(2550元×2月),并提供诊断证明、章丘市中星烤漆设备厂营业执照、单位证明各1份及工资表6份为证。两被告对此有异议,主张张甲先已超过60周岁,超过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否则应提供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等予以证实。经审查,根据张甲先所提供证据,其误工费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张甲先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100元×13天),两被告对此有异议,主张标准过高。经审查,张甲先住院伙食补助费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张甲先主张由其儿子张连康进行护理,张甲先主张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为1123.46元(86.42元×13天),并提供身份证1份为证。两被告对标准均有异议,要求按农民标准赔偿。经审查,张甲先护理费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6、张甲先主张交通费500元,两被告对此有异议,主张数额过高。经审查,根据张甲先之住址及住院治疗情况,本院确定其交通费为200元。7、张甲先主张电动车损失为2200元,并提供购车收据1份为证。两被告对此不同意赔偿,主张证据不足。经审查,张甲先主张车辆损失,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支持。8、陈涛驾驶的鲁J5F3**小型客车在太平保险泰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后,陈涛支付张甲先5000元。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涛与张甲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甲先受伤,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因陈涛驾驶的车辆在太平保险泰安公司投保,太平保险泰安公司应当在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张甲先要求两被告赔偿相应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本院确定的项目和数额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甲先医疗费5034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甲先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甲先护理费1123.46元;四、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甲先交通费200元;五、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甲先误工费5100元;六、原告张甲先返还被告陈涛5000元;七、驳回原告张甲先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六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元,由被告陈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忠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