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6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连来、张连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来,张连春,荆延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6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连来,男,196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张连春,男,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荆延孔,男,1964年1月6日生,汉族,桓台县起凤镇鱼一村人,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连来、张连春与被执行人荆延孔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73900.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对其在农业银行的1103.24元进行网络冻结,对其名下的鲁C×××××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在车管所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连来、张连春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