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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人民政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657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梓潼文昌镇文昌路中段677号。法定代表人:兰云海。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绵阳市高水中街19号。负责人:李济东。本院审理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