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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1刑初63号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丙武,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0621197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合盛堡派出所,无业,现住山阴县合盛堡乡常辛村3区81号。2016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直潜逃,2017年2月23日被山阴县公安局抓获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丙武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审理了本案。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丙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张丙武和张志得(已判刑)预谋实施盗窃,被告人张丙武驾驶一辆红色大洋牌125型摩托车,张志得驾驶一辆黑色英伦轿车(晋FZ11**),窜到山阴县刘家岭村至解庄村路段北侧-110KV输电线路架线铁塔旁,在张志得车内等到22时33分许,被告人张丙武同张志得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钢筋钳液压剪和绳梯下车,爬上架线铁塔,盗割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输变电分公司架设的110KV岱牵线路钢芯铝绞线20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18元),随后将割下的钢芯铝绞线剪成三段盘卷起,装上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被告人张丙武同张志得准备销赃时,张志得被山阴县公安局干警当场抓获,并查获收缴被盗钢芯铝绞线和运输车辆,被告人张丙武逃跑。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张丙武被山阴县公安局干警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丙武亲属代为赔偿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输变电分公司损失三千元,预交罚金二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丙武予以认可,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输变电分公司的报案材料,证人赵建元的证言,同案犯张志得的供述,山阴县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涉案铝绞线称重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被告人张丙武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同案犯张志得的辨认笔录,山阴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山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山价人资[2016]第0186号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张丙武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丙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他人密密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丙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丙武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又被告人张丙武亲属代为赔偿损失预交罚金,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打击一切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丙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清库审 判 员  赵小平人民陪审员  安志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