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郭连满、张立权与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连满,张立权,王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667号原告郭连满,男,1954年9月9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张立权,男,1975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王丽娜,女,43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郭连满诉被告张立权、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申请对登记在张立权名下的房屋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立权、王丽娜所有的位于双辽市红旗街敖卜村自建砖瓦房三间,面积65平方米予以查封。(产权证号:双农0007084号)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原告提供的郭鸿鹏、王育静共同共有反担保财产位于双辽市辽南街北丰委吉利小区1楼3单元6层东室,面积102.62平方米。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禁止办理变卖、转让、过户、抵押等与查封财产有关的交易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