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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蒋文全蒋文成与李连中陈祖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全,蒋文成,李连中,陈祖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4310号原告(反诉被告):蒋文全,男,生于1965年2月1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陈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蒋文成,男,生于1969年9月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陈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连中,男,生于1965年3月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周小林,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祖平,女,生于1968年4月1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周小林,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蒋文全、蒋文成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李连中、陈祖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蒋文全、蒋文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李连中、陈祖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文全、蒋文成、李连中、陈祖平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蒋文全、蒋文成撤回起诉;二、准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李连中、陈祖平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976.00元,减半收取988.00元,由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蒋文全、蒋文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4.00元,减半收取182.00元,由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李连中、陈祖平负担。审 判 长  郭 海代理审判员  李昌旭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 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