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斗法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石子元与吴钦、陈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子元,吴钦,陈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斗法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石子元,男,193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吴钦,男,194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陈玖,男,194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石子元与吴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珠斗法民一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玖在珠海农商银行灯笼支行80×××72账户上的存款限额23000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振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