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波与王家亮、孙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波,王家亮,孙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860号申请人:吴波,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汇城市,被申请人:王家亮,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雨山区,被申请人:孙君,女,汉族,1980年6月24日生,住安徽省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吴波诉王家亮、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家亮、孙君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家亮、孙君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吴波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