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海龙诉马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马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7民初1197号原告:王海龙,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委托代理人:吕生,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马明,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现羁押于泰来监狱。原告王海龙与被告马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龙的委托代理人吕生、被告马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马明给付人民币120,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0日,由原告提供担保被告在张进军处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并犯罪入狱。张进军于2016年2月18日起诉,法院判决原告承担保证责任还款人民币120,000.00元,并强制执行。现原告已履行完保证责任,故要求被告给付人民币120,000.00元。被告马明承认原告王海龙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明给付原告王海龙人民币12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被告马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战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