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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引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引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引柱,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1986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榆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5年7月8日因无证驾驶被晋中交警二大队查处;2015年7月30日因在榆次东顺城街猫儿岭工地一处工棚内盗走一部白色康佳手机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8月18日,因在榆次区直隶庄东华世家工地民工宿舍内盗窃他人现金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8月2日,因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引柱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小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引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引柱到榆次区堡子街三巷52号,盗窃停放在院内的电动三轮车。李引柱准备离开现场时,被被害人武某和房东李国胜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银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价格264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引柱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李引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选择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李引柱独自一人窜至晋中市榆次区堡子街三巷52号院时,看到院门未关,便进入院内。看到院中停放的带有货架的电动三轮车后,即萌生盗意。随即推上三轮车往院外走,临出门时电动三轮车磕了一下大门。听到响声后,房东李国胜和失主武某出来拦住被告人,失主武某随即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李引柱被前来出警的警察带回安宁派出所。经晋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音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带不锈钢货架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贰仟陆佰肆拾元整。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安宁派出所调查报告。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4日凌晨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引柱流窜至榆次区堡子街三巷52号,盗窃武某停放在院内的电动三轮车后欲离开现场时,被武某和房东李国胜发现将其抓获。经晋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银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带不锈钢货架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大写:贰仟陆佰肆拾元整。2、被告人李引柱于2016年12月24日在安宁派出所的讯问笔录。2016年12月24日凌晨1时30分许,我在榆次区堡子街吃完饭后就一个人转悠,后来我就进了堡子街三巷内,路过一户人家,看见那家的大门正好开着,我便趁着夜色潜入那家人院里。进去后就看见院子中停放着一辆三轮电动车,我当时就萌发了想要偷走的念头。于是我就趁着没人过去想将那辆三轮电动车偷走。结果我推到大门口时因为那辆三轮电动车比较宽,磕了一下大门。这时房东就听见声音,从屋子里跑了出来,大喊有人偷东西了。听到房东喊叫声后,紧挨大门的一个年轻小伙子出来,说那是他的三轮电动车。于是他们二人就拦住该不让走,那名年轻的男子就报了警,警察过来就将该带回了派出所。3、被害人武某于2016年12月24日在安宁派出所的询问笔录。问:今天你为何来安宁派出所?答:有人盗窃我的电动三轮车被我发现。问:何时何地发生的事情?答:2016年12月24日凌晨1时30分许,在榆次区堡子街三巷52号院内。问:讲一下何人盗窃你的电动三轮车?答:一名50多岁的男子,个子不高,戴一顶棕褐色帽子,穿一件深色大衣外套。问:讲一下你的电动三轮车的特征?答:是一辆福田牌三轮车,银色的,在2016年8月购于榆次区花园路爱玛电动车店,购价2600元;车上安装有一个不锈钢货架,价值500元。问:讲一下当时的事情经过?答:2016年12月24日凌晨1时30分许,我正在榆次区堡子街三巷52号我住的出租房内睡觉,突然听到我的电动三轮车报警器响,房东叫喊我说有人偷我的电动。我马上出去看,我看见房东正在院子门口拦住那名男子,我的电动车被推到大门口,移动了10米左右。我赶紧过去和房东一起将那名男子控制住并打110报警,直到警察来到现场。4、房东李国胜2016年12月24日在安宁派出所的询问笔录。2016年12月24日凌晨1时30分许,我正在家中刚准备睡觉,听到大门咣的响了一声,就推开窗户往下看,有一名陌生的中年男子已经将武某的电动三轮车从院子里推到大门口,正好车把手被大门卡住。我急忙从楼上跑下来,问那名男子是干什么的,他没理我,我看他比较可疑,就继续问他。他和我说:“车把手卡到大门上了”,让我帮忙推一下电动三轮。我站在院里边往回拉车边喊武某的名字,那名男子听到后赶紧把电动三轮车又骑到院里原来的位置,这时武某听到我喊他也跑了出来,把这名男子控制住后就报警了。5、被盗物品及现场照片。6、晋中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本次价格鉴定标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贰仟陆佰肆拾元整。7、被告人李引柱常住人口基本信息。8、被告人李引柱的前科材料。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足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引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院内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引柱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当庭选择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引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本判决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旭光人民陪审员  冯二明人民陪审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