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林仙水与王金连、叶和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仙水,王金连,叶和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016号原告:林仙水,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林远国,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王金连,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叶和华,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地址:仙居县穿城中路44号。负责人:徐秀虹。委托代理人:付海,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仙水与被告王金连、叶和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仙水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仙水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仙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林仙水负担。审 判 员 吴财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