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上海支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支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483号原告上海支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5幢三层H区308室。法定代表人方国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梓,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环保科技城经五路1号(28)。法定代表人刘怀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支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上海支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支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支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东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