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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明义、河北宏图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义,河北宏图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谢明义,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河北宏图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盐山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新华,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谢明义与河北宏图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北宏图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表示可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君默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