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忠良、杨美红等与叶永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良,杨美红,叶永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395号原告(反诉被告)徐忠良,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反诉被告)杨美红,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弄7支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71********。上述两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岳平,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叶永明,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遂昌县,现住遂昌县。原告徐忠良、杨美红诉被告叶永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叶永明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案由变更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叶永明以需要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反诉诉讼请求;原告徐忠良、杨美红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忠良、杨美红及反诉原告叶永明的撤诉申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忠良、杨美红撤回起诉。二、准予反诉原告叶永明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忠良、杨美红负担;反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反诉被告叶永明负担。审判员 徐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雪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