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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执5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5697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569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戴北村。组织机构代码57819340-0。法定代表人:黄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39568382B。法定代表人:胡彬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72号205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0221520W。法定代表人:史俊华。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4906.9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8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885元,由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但均未查到。另查明,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其银行账号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他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已被多家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1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丁文标审 判 员  刘 原代理审判员  陶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志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