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冯贵先、赵云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贵先,赵云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财保91号申请人:冯贵先,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赵云台,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申请人冯贵先与申请人赵云台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冯贵先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赵云台驾驶的冀R×××××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赵云台驾驶的赵云台驾驶的冀R×××××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于永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廉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海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