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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向东与延安圣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东,延安圣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26号申请执行人刘向东,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美水路007号。被执行人延安圣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泉县城内北关。法定代表人胡胜利,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圣茂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圣茂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向东支付欠款3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2年5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012元、保全费1048元、执行费4625元,但被执行人延安圣茂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本院已于2016年9月12日将被执行人延安圣茂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延长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账上的379467元予以保全。本院遂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向执行第三人陕西延长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单位将被执行人延安圣茂有限责任公司已被冻结的379467元向本院支付,但执行第三人陕西延长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一直未协助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划拨了执行第三人陕西延长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9467元,并于2017年5月27日向申请人支付,未执行到位款项申请人同意放弃,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都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627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存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