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1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凤英、王振华等与徐州市中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徐州市中联旅行社丰县招商场营业部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英,王振华,王慧,徐州市中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徐州市中联旅行社丰县招商场营业部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992号原告:张凤英,女,195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丰县。原告:王振华,男,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丰县。原告:王慧,女,198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丰县。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凌,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中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民祥园路2-9。法定代表人:张桂芝,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州市中联旅行社丰县招商场营业部,住所地丰县振大���市对过。投资人茈兴梅,该营业部负责人。原告张凤英、王振华、王慧诉被告徐州市中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徐州市中联旅行社丰县招商场营业部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凤英、王振华、王慧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英、王振华、王慧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英、王振华、王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330元,由原告张凤英、王振华、王慧负担。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