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90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727执9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发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